命令
國軍支援交通部緊急疏運收費標準
- 分類:
- 行政>國防部>交通通信目
- 修正日期:
- 2025/11/11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搭乘國軍支援交通部緊急疏運之軍用運輸機者(以下簡稱緊急疏運之軍機乘客),須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出示下列證件之一: 一、中華民國身分證。 二、駕照。 三、健保卡。 四、戶籍謄本。未滿十四歲者,得以戶口名簿影本代替之。
第 3 條
緊急疏運之軍機乘客應於搭乘前完成投保意外險,並填具搭機切結書。
第 4 條
交通部應向緊急疏運之軍機乘客收取搭乘之費用每人新臺幣一千元,並於扣除保險費用後,撥入國防部指定之帳戶收繳國庫。
第 5 條
各地區航空站負責緊急疏運之軍機乘客候機補位安排、搭乘費用收繳、代收費用收據之印製、辦理保險及相關事宜。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想要更高效查法律?
看完《國軍支援交通部緊急疏運收費標準》了?免費版每日 3 次 AI 白話翻譯、無限收藏條文、修法 Email 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