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申請再生醫療及刊播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
- 分類:
- 行政>衛生福利部>醫事目
- 修正日期:
- 2025/12/11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醫療機構依再生醫療技術及指定製劑管理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執行再生醫療技術者,每一申請案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申請核准:新臺幣八萬元。 二、申請展延:新臺幣八萬元。 三、申請變更:新臺幣四萬元。
第 3 條
醫療機構依再生醫療技術及指定製劑管理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使用指定再生製劑者,每類申請案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申請核准:新臺幣三千元。 二、申請展延:新臺幣三千元。 三、申請變更:新臺幣一千元。
第 4 條
醫療機構、細胞保存庫設置機構及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依再生醫療廣告及招募廣告刊播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再生醫療廣告及招募廣告刊播者,每一申請案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申請核准:新臺幣二萬元。 二、申請展延:新臺幣五千元。
第 5 條
本標準自再生醫療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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