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資通安全會報設置辦法
- 分類:
- 行政>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目
- 修正日期:
- 2026/03/02
第 1 條
本辦法依資通安全管理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設國家資通安全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國家資通安全政策之協調及推動。 二、國家資通安全應變機制之協調及推動。 三、國家資通安全重大計畫之諮詢及審議。 四、跨機關資通安全事務之協調及推動。 五、資通安全工作辦理情形之督導及評核。 六、其他有關國家資通安全業務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第 3 條
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院長或副院長兼任;副召集人由行政院院長指派之政務委員及主管機關首長兼任;協同副召集人一人,由國家安全會議諮詢委員兼任;委員二十九人至三十七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協同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行政院院長就下列機關之副首長或資通安全長派(聘)兼之: 一、總統府。 二、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 三、國家安全局。 四、內政部。 五、外交部。 六、國防部。 七、教育部。 八、法務部。 九、經濟部。 十、交通部。 十一、農業部。 十二、衛生福利部。 十三、數位發展部。 十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十六、各直轄市政府。 本會報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 4 條
本會報之幕僚作業,由主管機關辦理。 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署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
第 5 條
本會報原則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其機關人員代理出席。 本會報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代表出席。
第 6 條
本會報得依召集人指示或資通安全業務需要,擇定主辦機關並設置跨機關之專案小組,由幕僚機關簽陳召集人核准。裁撤時,亦同。 前項之專案小組,應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辦機關副首長主持,副首長因故不能主持時,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7 條
本會報召開前,得辦理幕僚工作會議,由執行秘書或其指定人員召集相關機關業務主管,蒐整議題或協調工作;必要時,得由副召集人主持。
第 8 條
本會報委員均為無給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出席會議得依相關規定支領出席費及差旅費。
第 9 條
本會報所需經費由幕僚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第六條專案小組運作所需經費,由主辦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 10 條
本會報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行政院名義行之,由主管機關定期追蹤管考,並得辦理績效評核。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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