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The Organization Act of the Toxic and Chemical Substances Bureau,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組織法
- 分類:
- 行政>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目
- 修正日期:
- 2016/12/23
第 1 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辦理毒物及化學物質之源頭管理、勾稽及查核業務,以維護國民健康,特設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二、毒物及化學物質災害防制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監督。 三、環境用藥管理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四、毒物及化學物質資訊整合分析之運用、協調執行勾稽或查核。 五、毒物及化學物質數量、流向之管理及相關國家標準之跨部會協調。 六、毒物及化學物質危害評估管理方法之研究及發展。 七、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國際合作、技術研究發展之策劃、推動及協調。 八、其他有關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事項。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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