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The Organization Act of the National Museum of Taiwan History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組織法
- 分類:
- 行政>文化部>組織目
- 修正日期:
- 2021/05/26
第 1 條
文化部為辦理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相關文物、史料之蒐集、整理、保存、研究、展示及推廣教育業務,特設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 2 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有關之學術研究、交流合作、學術推廣及史料編輯出版。 二、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展示之主題設計、展示製作、規劃及維護管理。 三、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相關研究成果與知識之教育推廣、導覽解說及志工培訓。 四、臺灣歷史、現當代社會、民俗文化相關文物與史料之蒐藏、登錄、管理、應用加值與保存修復研究及其人才培育。 五、臺灣歷史多元資源之蒐集、管理與本館數位資源生態系統之規劃設計、建置及永續發展。 六、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之諮詢、交流、國內外館際合作及研究人才之培育等事項。 七、其他有關臺灣歷史及民俗文化事項。
第 3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 4 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5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想要更高效查法律?
看完《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組織法》了?免費版每日 3 次 AI 白話翻譯、無限收藏條文、修法 Email 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