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Organization Act of the Administration for Digital Industries, Ministry of Digital Affairs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組織法
- 分類:
- 行政>數位發展部>組織目
- 修正日期:
- 2022/01/19
第 1 條
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數位經濟發展,辦理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之輔導、獎勵與管理,特設數位產業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之政策規劃及法規研擬。 二、人工智慧、大數據、平台經濟或其他數位經濟相關產業跨領域數位創新之輔導、獎勵。 三、系統整合與垂直應用之輔導、獎勵。 四、軟體產品及數位服務之輔導、獎勵。 五、數位內容及資料經濟之輔導、獎勵。 六、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國際交流與合作之推動及執行。 七、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人才培訓。 八、其他有關數位經濟相關產業發展業務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為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數位經濟相關產業領域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人。
第 6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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