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Organization Act of the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dministration, Ministry of Environment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組織法
- 分類:
- 行政>環境部>環境管理目
- 修正日期:
- 2023/05/24
第 1 條
環境部為辦理環境管理與執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業務,特設環境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環境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二、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環境衛生與環境營造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四、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五、環境執法策略之擬訂、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六、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規劃、管理、協調、執行及督導。 七、環境污染緊急應變與天然災害環境復原之規劃、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八、環境影響評估書件與審查結論監督之推動及執行。 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十、其他有關環境管理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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