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Organization Act of the Agricultural Chemicals Research Institut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組織法
- 分類:
- 行政>農業部>組織目
- 修正日期:
- 2023/05/31
第 1 條
農業部為辦理農藥安全與植物保護之試驗研究及農業藥物、毒物之檢測業務,特設農業藥物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 2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藥物、毒物檢驗測試技術之研究及服務。 二、農產品與農業環境中農業藥物、毒物之檢測及安全評估。 三、環境友善植物保護資材開發及應用技術之研究。 四、農業有害生物偵測及防除技術之研究。 五、農藥管理制度與法規研究及農藥登記之技術審查。 六、農藥與植物保護技術之推廣、教育及諮詢服務。 七、其他有關農業藥物、毒物與植物保護之試驗及檢測事項。
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任。
第 4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
第 5 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核定。
第 6 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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