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Act of the Organization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
- 分類:
- 行政>經濟部>組織目
- 修正日期:
- 2023/06/07
第 1 條
經濟部為辦理智慧財產權相關業務,特設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營業秘密與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制度之研究、研擬及執行。 二、專利案件之審查、再審查、舉發審查、專利權管理與專利師之管理、監督及懲戒。 三、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與團體商標申請註冊、異議、評定、廢止案件之審查及商標權之管理。 四、製版權與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與音樂著作強制授權之許可、著作權爭議之調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設立許可、輔導及監督。 五、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之登記及管理。 六、智慧財產權相關資料之蒐集、公報發行、諮詢服務、資訊推廣、國際合作、資訊交流及聯繫、協調執行智慧財產權之相關保護。 七、其他有關智慧財產權事項。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局為因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專業人員擔任專利、商標審查工作,其應具備資格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 6 條
本局為應專利審查需要,得聘請有關學者、專家兼任專利審查委員。
第 7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8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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