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國民大會宣言起草委員會組織規程
- 分類: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 修正日期:
- 1990/03/03
第 1 條
本規程依國民大會組織法第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民大會宣言起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其人選由主席團提請大會決定之。
第 3 條
本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至三人,由各委員互推之。
第 4 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 5 條
本委員會得設置執筆小組及總執筆一人,其人選由召集人提請本委員會決定之。
第 6 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 7 條
本委員會通過大會宣言草案後,送經主席團提請大會決定之。
第 8 條
本委員會配置顧問、秘書、幹事及其他人員,均由秘書處派充之。
第 9 條
本規程由國民大會主席團會議通過,提報大會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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