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國民大會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
- 分類: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 修正日期:
- 1998/07/28
第 1 條
本規程依國民大會組織法第七條訂定之。
第 2 條
程序委員會於國民大會每次集會後七日內成立。 程序委員會由全體代表互選十三人組成之。 前項選舉,由代表自行登記為候選人後,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得票較多者當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第 3 條
程序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推之,並主持會議。
第 4 條
程序委員會職掌如左: 一、關於大會日程表及議事日程之審定。 二、關於議案之合併、分類及次序之變更。 三、關於提案、修正案是否符合要件之審定。 四、關於議案討論時間之分配。 五、大會期間人民請願文書之處理。 六、關於一般提案處理建議之審定。 七、其他有關議事程序事項之處理。
第 5 條
程序委員會由召集人視事實需要隨時舉行會議。
第 6 條
程序委員會會議,須有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其議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 7 條
程序委員會開會時議長、副議長得列席,秘書長、副秘書長應列席。
第 8 條
程序委員會置秘書及其他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指派之。
第 9 條
本規程由國民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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