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室規則
- 分類:
- 立法
- 修正日期:
- 1962/07/17
第 1 條
立法院各委員會在各會議室開會時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 2 條
會議室設委員席,不編席次,由委員自由就坐,計算表決人數時,得區分出席委員與列席委員席位。
第 3 條
會議室設主席臺。 主席臺前設發言臺。 主席臺左右設職員席位。 主席臺及發言臺前均置擴音器。 會議室內置錄音器。
第 4 條
主席臺左右方設應邀列席備詢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席位。
第 5 條
委員席後設新聞記者席及請願人席。
第 6 條
會議室各種席次應樹立標誌。
第 7 條
會議室門口懸示會議名稱並設簽到處。 委員會開會時,非有席位及會場服務人員不得進入會議室,秘密會議時,進入會議室人員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辦理,委員會開會時兒童不得進入會議室。
第 8 條
委員會舉行座談會時得不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第 9 條
本規則經院會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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