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工作檢討會議規則
- 分類:
- 廢止法規>院本部
- 修正日期:
- 2003/10/31
第 1 條
考試院為檢討本院及所屬部會之工作成果,並革新考銓業務,舉行工作檢 討會議 (以下簡稱本會議) 。
第 2 條
本會議於每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舉行。但每屆任期屆滿前一年度之會議, 得順延至次年七月舉行。 本會議為期二日,必要時得延長之。
第 3 條
本會議之出席人員如下: 一、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首席參事、及各處、 組、室、會一級主管。 二、考選、銓敘兩部部長、次長、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專任委員、主任秘書、首席參事、各司、處長、及公務 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會主任委員、執行秘書及各組組長。 四、其他經院長指定之人員。 為加強院部會局溝通協調,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長、副局長、處長應列席 本會議。
第 4 條
本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不能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副院長亦不能 出席時,由出席人員中公推考試委員一人為主席。
第 5 條
本院秘書長及所屬部會,應先就下列事項一年來辦理情形,分別舉行檢討 會,依其檢討結果作成工作報告: 一、總統特交事項之遵辦情形。 二、本院上年度施政計畫及院會決議重要事項之執行情形。 三、本院上次檢討會議檢討結果執行情形。 四、本院及所屬部會依據職掌等各項施政執行情形。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應就年度內有關重要人事考銓業務辦理情形提出工作報 告。 各部會及各出席人員之提案,應擬具案由、要旨說明,並附相關資料,提 出大會討論。 工作報告及討論案由秘書處於本會議一週前彙列於議程,並簽奉院長核定 。
第 6 條
本會議之程序如下: 一、報告:院部會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工作報告。 二、討論提案:分就院部會提案、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提案及其他出 席人員三人以上連署之提案,進行討論。 三、臨時動議。 討論之議案,必要時,得先交付審查。
第 7 條
討論議案交付審查時,由出席人員參加,並由主席指定一至三人為召集人 ,主持審查事宜,審查報告由召集人提報大會討論。 審查會相關幕僚事宜,分由院部會人員辦理。
第 8 條
本會議之檢討結果,應提請院會處理之。
第 9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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