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已廢止
考試院顧問聘任辦法
- 分類:
- 廢止法規>院本部
- 修正日期:
- 2003/12/29
第 1 條
考試院院長為諮詢考銓政策得聘任顧問。
第 2 條
顧問就左列人員中聘任之: 一、曾任特任官對考銓行政有特殊貢獻者。 二、曾任簡任官十年以上或相當職務具有專門學術或著作者。
第 3 條
顧問對於考銓有關重大設施得提出建議。
第 4 條
顧問得酌給公費或交通費。
第 5 條
本辦法自核准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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