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立法院議案審議資料處理及參閱辦法
- 分類:
- 立法
- 修正日期:
- 2001/04/10
第 1 條
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議案審議資料之處理及參閱,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議案審議資料如下: 一、提案文書。 二、書面意見。 三、審查報告。 四、會議紀錄(包括院會及各委員會之議事錄與速記錄)。 五、法律條文。 六、其他有關資料。
第 3 條
法案及歷經討論之其他重要議案,除刊載立法院公報外,得於議案通過後,由主審委員會整編,報經秘書長核可後付印專輯。
第 4 條
議案審議資料經編印專輯後,應備置於本院圖書資料室以供閱覽,並得對外發行。 前項議案審議資料專輯之發行辦法另定之。
第 5 條
議案審議資料未經編印專輯前,原提案機關或依法有權調閱之機關,得派員至本院閱覽。
第 6 條
本院秘密會議議案之審議資料,經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五十一條之規定予以公開者,適用前條之規定。
第 7 條
本辦法報經院會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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