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已廢止
立法院公報發行辦法
- 分類:
- 廢止法規>立法
- 修正日期:
- 2006/12/25
第 1 條
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公報發行事宜,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2 條
本院公報按期贈送各委員及下列單位各一份: 一、本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辦公室。 二、本院各單位及各黨團辦公室。 三、國家圖書館。 四、中央部、會、處、局、署以上機關。 五、大學院校圖書館及縣(市)立文化中心。 六、其他經秘書長核准者。
第 3 條
前條以外之機關(構)或學校,自願負擔郵資者,得按期贈送本院公報一份。
第 4 條
本院公報得依下列規定對外發售: 一、零購者,按冊以定價計費。但學生或身心障礙者,以五折計費。 二、訂閱一年(八十期)者,按期以定價八折計算。
第 5 條
本院公報之售價,應按原、物料成本酌定;調整時亦同。
第 6 條
本辦法經院長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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