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 分類:
- 廢止法規>內政部
- 修正日期:
- 1995/05/17
第 1 條
內政部為籌設消防署,統籌全國消防事務,改進消防設備與技術,提高公 共安全及緊急救災 (護) 服務品質,以減少災害發生,保障民眾生命財產 安全,特設消防署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第 2 條
本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籌備消防署及地方消防機關之籌設、規劃及作業事項。 二、關於全國性消防政策之釐訂及推動事項。 三、關於消防各項勤 (業) 務之規劃、推動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緊急救護系統、管理政策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五、關於化學災害緊急應變體系之規劃、推動、督導及協調事項。 六、關於消防科技、資訊之研究發展及諮詢事項。 七、關於消防人力之統籌調配及培訓事項。 八、關於消防法規之制 (訂) 定、修正、整理、編纂及宣導事項。 九、關於消防機關辦公廳舍、車輛裝備、物材設備之移撥及管理事項。 十○、其他有關消防行政事項。
第 3 條
本處設綜合規劃組、災害防救組、教育訓練組及行政組,分掌前條所列事 項。
第 4 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處長二人,其中一 人兼任,襄理處務。
第 5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組長、秘書、技正、專員、技士、科員、技佐、辦事員 及書記。
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由內政部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 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由內政部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 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由內政部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政風 事項。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第四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除警察官適用警察人員管理條例之規定 外,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 選用之。
第 11 條
本處於內政部消防署成立時裁撤。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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