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暫行組織規程
- 分類:
- 廢止法規>內政部
- 修正日期:
- 2008/08/20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內政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 (以下簡稱本局) 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 項: 一、第一課:國土綜合發展計畫、縣市綜合發展計畫、區域計畫、區域開 發建設計畫、海岸地區整體使用等之規劃,與配合辦理相關研究發展 及諮詢事項。 二、第二課:城鄉發展計畫及都市計畫之規劃與配合辦理相關研究發展及 諮詢事項。 三、第三課:城鄉發展計畫、都市計畫之數值地形測量工程、都市計畫地 區地盤高程規劃測量工程及其他有關測量工程技術、法令之研究事項 。 四、第四課:第一款、第二款各項計畫書圖之繪製、複製、管理與國土規 劃資料庫之建立及管理事項。 五、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出納 、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事項。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內政部營建署署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 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工程司、正工程司、秘書、副工程司、課長、專員、幫工程司 、工務員、課員、助理管理師、助理工務員、辦事員。
第 5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9 條
本局視事實需要得設規劃隊、測量隊,每隊各置隊長一人,均由幫工程司 、副工程司或正工程司兼任,所需人員在本局總員額內調兼之。
第 10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內政部營建署備查。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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