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Regulations on Encouragement of Volunteer Service in Interior Operations
內政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分類:
- 行政>內政部>處務目
- 修正日期:
- 2013/12/18
第 1 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民政、戶政、役政、地政、營建、警政、消防或其他有關內政業務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一千五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第 3 條
志工符合前條規定,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表一),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一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二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如附表二),於三月底前送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辦理。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為本部或所屬之機關、機構、學校者,應逕予審查並造冊,於三月底前送本部秘書室彙辦。
第 4 條
本辦法之獎勵,由本部每年辦理一次。
第 5 條
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服務時數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內政業務志願服務銅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二、服務時數二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內政業務志願服務銀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三、服務時數二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內政業務志願服務金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前項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
第 6 條
本辦法同等次徽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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