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公有基地房屋優待辦法
- 分類:
- 行政>內政部>地政目
- 修正日期:
- 1963/09/13
第 1 條
本辦法依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二十條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基地,公有房屋,係指國有、省有、市縣有、或鄉鎮有而言。
第 3 條
本辦法對於現役軍人及其家屬之減租優待,以現役軍人本人在營期間為準,其期間之計算,自入營之日起至解召或退伍之日止。
第 4 條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公有基地建築房屋或承租公有房屋者,其租金應依約定租額減收百分之三十。 前項減收租金之公有基地、公有房屋,以現役軍人及其家屬自住者為限。
第 5 條
現役軍人或其家屬享受減租優待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證件,逕向出租機關申請之。 出租機關應於每期徵收租金前,將享受減租優待軍人名冊檢送當地役政機關核對。
第 6 條
本辦法第四條減收租額之計算依左列規定: 一、在營期間已達當月十五日以上者按全月計算。 二、在營期間未滿當月十五日者按半月計算。
第 7 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 想要更高效查法律?
看完《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公有基地房屋優待辦法》了?免費版每日 3 次 AI 白話翻譯、無限收藏條文、修法 Email 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