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
- 分類:
- 行政>內政部>國土管理目
- 修正日期:
- 2012/02/01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之範圍如附表。
第 3 條
公寓大廈內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之住戶(以下簡稱經營危險行業住戶)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應向經財政部核准或許可設立登記之保險業辦理投保。
第 4 條
依本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第二條附表之下列場所,每一事故身體傷亡為新臺幣三千萬元,其餘場所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一)類序一之電影院。 (二)類序二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場所。 (三)類序三之場所。 (四)類序四客房數超過一百間之場所。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第二條附表之下列場所,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為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其餘場所為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一)類序一之電影院。 (二)類序二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場所。 (三)類序三之場所。 (四)類序四客房數超過一百間之場所。
第 5 條
公寓大廈住戶向經營危險行業住戶請求補償火災保險費差額者,應檢附保險契約及保險費收據影本。 經營危險行業住戶應全數補償前項之差額;其超過一戶者,應按各戶所占面積比例分攤火災保險費差額。
第 6 條
經營危險行業住戶遷離公寓大廈時,其補償義務自遷離之日起隨同消滅;並得向其他住戶請求返還其所補償火災保險費差額之未到期部分。 依前項規定返還補償差額費之住戶,得向其他經營危險行業住戶請求補償。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想要更高效查法律?
看完《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了?免費版每日 3 次 AI 白話翻譯、無限收藏條文、修法 Email 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