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Organizational Act of the Executive Yuan
行政院組織法
- 分類:
- 行政>院本部>組織目
- 修正日期:
- 2025/01/24
第 1 條
本法依憲法第六十一條制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第 3 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十五、運動部。
第 4 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三、大陸委員會。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五、海洋委員會。 六、僑務委員會。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八、原住民族委員會。 九、客家委員會。
第 5 條
行政院置政務委員七人至九人,特任。 政務委員得兼任前條委員會之主任委員。
第 6 條
行政院設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第 7 條
行政院設中央銀行。
第 8 條
行政院設國立故宮博物院。
第 9 條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第 10 條
行政院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 行政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第 11 條
行政院院長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行政院會議。
第 12 條
行政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副秘書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幕僚事務。 行政院置發言人一人,特任,處理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得由政務職務人員兼任之。
第 13 條
行政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14 條
行政院為處理特定事務,得於院內設專責單位。
第 15 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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