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已廢止
戶口查察實施辦法
- 分類:
- 廢止法規>內政部
- 修正日期:
- 2000/10/31
第 1 條
為執行戶口查察,維護社會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戶口查察由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指揮警察勤務區警員負責執行,必要 時得派員協助之。
第 3 條
戶口查察時,除查對戶籍資料外,並得執行左列事項: 一、社會治安調查。 二、推行政令宣導。 三、提供為民服務。
第 4 條
戶口查察應於日出後日沒前行之。但經受查察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5 條
戶口查察時,受查察人應出示戶籍資料,並對戶內人口動態據實說明。
第 6 條
無故規避或拒絕戶口查察者,按其情節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罰。
第 7 條
戶口查察作業規定,由內政部警政署訂之。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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