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聯合國各組織及人員在華應享受之特權及豁免辦法
- 分類:
- 行政>外交部>外交業務目
- 修正日期:
- 1947/06/10
第 1 條
聯合國各組織在中國領土內,設立辦公處所時,應享受如左特權及豁免。 (甲)其辦公處所檔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乙)其信件及通訊應免檢查,並得以密碼之方式行之。 (丙)其資產收入及其他財產應免除直接稅,其為供公務之用,而運入及運出物品或出版物,應免除關稅及進出口限制。
第 2 條
聯合國職員在中國境內執行公務時,應享受如左特權與豁免: (甲)因執行公務而生之訴訟,應予豁免。 (乙)自聯合國所受薪給及津貼,免予課稅。 (丙)第一次到達中國國境時,所攜帶私人用品及行李,應免除關稅。 (丁)因公務旅行,應酌予便利。
第 3 條
來華出席聯合國所召關各項會議之各國代表(包括一切代表、副代表、顧問、專門委員及秘書),所享特權與豁免,應比照駐華外交官待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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