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已廢止
僑務委員會獎勵大專院校學行優良僑生辦法
- 分類:
- 廢止法規>僑務委員會
- 修正日期:
- 2001/08/15
第 1 條
僑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獎勵學行優良之大專院校僑生,特訂定本 辦法。
第 2 條
就讀大專院校二年級以上 (五年制專科學校須四年級以上) 之僑生,其上 一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操行兩學期均列甲等 (八十分) 以上者,得於每學年第一學期註冊後,檢具成績單,送由就讀院校核轉本 會,申請獎學金。 前項獎學金名額及金額由本會訂定。各院校遇有申請人數超過本會所分配 之名額時,於分配名額限度內,由本會依學業成績次序核給之。獎學金核 定名單送由就讀院校公告並通知得獎僑生後,再由本會定期頒獎。
第 3 條
僑生畢業時,其畢業當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在八十五分以上,操行兩學期均 列甲等 (八十分) 以上者,得檢具成績單,向本會申請補助返僑居地單程 機 (船) 票。 前項補助機 (船) 票之名額,由本會訂定,並依學業成績及申請次序核定 之。所補助之機 (船) 票限於畢業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使用,逾期無 效。 第一項所稱成績單,於醫學院及師範院校畢業之僑生,係指實習前一年之 在校學業成績單而言。
第 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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