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配售坪型辦法
- 分類:
- 行政>國防部>留守業務目
- 修正日期:
- 1997/09/10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訂定之。
第 2 條
配售及價售住宅坪型,以住宅之室內自用面積為準,不包括共同使用部分及陽台面積,區分如下: 一、三十四坪型配售將官級原眷戶。 二、三十坪型配售校官級原眷戶。 三、二十八坪型配售尉官、士官級原眷戶。 四、二十六坪型價售違占建戶。 五、十二坪型依前四款對象,其屬鰥寡無依者申請配(價)售之。 前項各款坪型面積,得彈性增減百分之二。
第 3 條
價售中低收入戶之坪型,由國防部依地方政府之需求辦理。
第 4 條
原眷戶屬尉官、士官級或校官級者,得申請自費增購上一級坪型住宅,增坪所需費用由原眷戶自行負擔,改建基金不予輔(補)助及優惠貸款。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想要更高效查法律?
看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配售坪型辦法》了?免費版每日 3 次 AI 白話翻譯、無限收藏條文、修法 Email 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