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已廢止
管理喇嘛寺廟條例
- 分類:
- 廢止法規>蒙藏委員會
- 修正日期:
- 2003/06/11
第 1 條
喇嘛寺廟及喇嘛,向由當地官署管理者,仍由各該官署管理之,並受蒙藏 委員會之監督。 北平等處喇嘛寺廟,向由中央主管機關管理者,由蒙藏委員會設專管機關 管理之;其他各地喇嘛寺廟,如經該會認為有管理之必要時,得另設專管 機關。
第 2 條
喇嘛之轉世,以從前曾經轉世者為限;其向不轉世之喇嘛,非經中央政府 核許,不認為轉世。
第 3 條
喇嘛等廟所設各項職任喇嘛,仍照慣例,酌予設置。
第 4 條
喇嘛之道行高深,或有勳勞於黨國者,得由蒙藏委員會分別呈請獎勵之; 其有違反教律或法令者,由蒙藏委員會分別呈請懲處之。
第 5 條
喇嘛寺廟及喇嘛,應向蒙藏委員會聲請登記。
第 6 條
喇嘛之劄付及度牒,由蒙藏委員會核給之。
第 7 條
喇嘛之轉世、任用、獎懲、登記等辦法,由蒙藏委員會擬訂,呈請行政院 核定之。
第 8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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