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稅捐稽徵機關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 分類:
- 行政>財政部>組織目
- 修正日期:
- 1978/10/06
第 1 條
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各項稅捐之復查案作,設復查委員會。
第 2 條
復查委員會委員以左列人員充任之: 一、機關首長或副首長、並兼任主任委員。 二、有關單位主管。 三、機關首長指定有關人員三至九人。 機關首長得就前項委員中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並得指定本機關有關人員處理復查案件。
第 3 條
復查委員會對於復查案件,應依有關稅法規定程序辦理。
第 4 條
復查委員會非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過半數之同意不得決議。 復查委員會審議案件時,應將各委員不同意見詳細列入紀錄,並得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 5 條
復查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向納稅義務人調查或詢問,對於有關財產之價格無法評價時,得委託專家評估。
第 6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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