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分等標準
- 分類:
- 廢止法規>財政部
- 修正日期:
- 2013/01/24
第 1 條
本標準依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第二條規定訂之。
第 2 條
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 (以下簡稱地區關稅局) 依業務之繁簡,區 分為一、二、三等。
第 3 條
地區關稅局業務之繁簡,按年處理進出口報單及轉運申請書份數、入出境 旅客人數、進出口、轉口貨櫃數量之多寡,與所轄貨櫃集散站、加工出口 區、科學工業園區、保稅工廠或聯鎖創庫及位處國際港口或機場等要件綜 合考量。
第 4 條
地區關稅局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列為一等局: 一、位於國際港口或機場,年處理進出口報單、轉運申請書達七十萬份及 進出口、轉口貨櫃六十萬個或入出境旅客五百萬人次,並轄有貨櫃集 散站、空運貨物集散站、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保稅工廠、聯 鎖倉庫或其他須海關監管之事業機構者。 二、位於內陸地區,年處理進出口報單、轉運申請書達一百萬份及進出口 、轉口貨櫃六十萬個,並轄有貨櫃集散站、空運貨物集散站、加工出 口區、科學工業園區、保稅工廠、聯鎖倉庫或其他須海關監管之事業 機構者。
第 5 條
地區關稅局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列為二等局: 一、位於國際港口或機場,年處理進出口報單、轉運申請書達二十萬份及 進出口報單、轉運申請書達二十萬份及進出口、轉口貨櫃二十五萬個 或入出境旅客二百五十萬人次,並轄有貨櫃集散站、空運貨物集散站 、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保稅工廠、聯鎖倉庫或其他須海關監 管之事業機構者。 二、位於內陸地區,年處理進出口報單、轉運申請書達五十萬份及進出口 、轉口貨櫃三十萬個,並轄有貨櫃集散站、空運貨物集散站、加工出 口區、科學工業園區、保稅工廠、聯鎖倉庫或其他須海關監管之事業 機構者。
第 6 條
地區關稅局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列為三等局: 一、位於國際港口或機場,必須獨立辦理進出口通關業務,且距離各等關 稅局五十公里以上,其年處理業務量未達一等及二等局設置標準者。 二、位於內陸地區,年處理進出口報單、轉運申請書達二十五萬份及進出 口貨櫃二十萬個,並轄有貨櫃集散站、空運貨物集散站、加工出口區 、科學工業園區、保稅工廠、聯鎖倉庫或其他須海關監管之事業機構 者。
第 7 條
地區關稅局之等級,應定期依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標準檢討調整其等級。
第 8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八十年二月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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