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Regulations Governing Meetings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f the Central Bank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中央銀行理事會會議規則
- 分類:
- 行政>中央銀行>組織目
- 修正日期:
- 2011/07/20
第 1 條
本規則依中央銀行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央銀行理事會(以下簡稱本會)會議,除中央銀行法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
第 3 條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總裁為本會及常務理事會之主席,總裁缺席時,由代理總裁職務之副總裁代理之。
第 4 條
本會議決下列事項: 一、有關貨幣、信用及外匯政策事項之審議及核定。 二、本行資本額調整之審議。 三、本行業務計畫之核定。 四、本行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五、本行重要規章之審議及核定。 六、本行內部單位、分行、辦事處及附屬機構設立、調整及裁撤之審議或核定。 七、本行內部單位、分行、辦事處及附屬機構主管任免之核定。 八、理事提議事項之審議。
第 5 條
除本會另有決議外,本會休會期間,前條第一款及第五款至第八款之職權授權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之決議,應報請本會追認。
第 6 條
本會每三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并得召開臨時會,由主席召集之。 會議出列席人員,於會議舉行日前十日內,不得就有關貨幣、信用及外匯政策對外發表談話;會議有關政策決議事項,由主席於會後統一對外說明;機密性議程資料,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洩露。
第 7 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隨時由主席召集之。
第 8 條
本會開會得商同監事會舉行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 9 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本行局、處、室主管及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第 10 條
本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理事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
第 11 條
本會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於會後分送各理事。
第 12 條
本會開會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其他理事代理出席。 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委託為限。
第 13 條
本會置秘書一人,承主席之命,辦理本會議事及其他經常事務。
第 14 條
本規則經本會會議通過後施行,并報請行政院備查,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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