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Organization Act of the Overseas Community Affairs Council, R.O.C. (TAIWAN)
僑務委員會組織法
- 分類:
- 行政>僑務委員會>組織目
- 修正日期:
- 2011/11/14
第 1 條
行政院為辦理僑務行政及輔導華僑事業事務,特設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僑民教育與經濟事務之規劃、辦理、輔導及聯繫。 二、僑團、僑社、僑生與海外華裔青年事務之規劃、辦理、輔導及聯繫。 三、僑民權益之維護及身分證明之核發。 四、僑務資訊之蒐集及僑情之報導。 五、其他有關僑務工作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長一人,特任;副委員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 4 條
本會置僑務委員九十人至一百八十人,任期三年,為無給職。
第 5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6 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8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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