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
- 分類:
- 廢止法規>國防部
- 修正日期:
- 2014/01/29
第 1 條
本條例依國防部組織法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國防部參謀本部 (以下簡稱參謀本部) 為部長之軍令幕僚及三軍聯合作戰 指揮機構,掌理提出建軍備戰需求、建議國防軍事資源分配、督導戰備整 備、部隊訓練、律定作戰序列、策定並執行作戰計畫及其他有關軍隊指揮 事項。
第 3 條
參謀本部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處、 中心或組辦事: 一、聯合作戰訓練及準則發展室。 二、人事參謀次長室。 三、情報參謀次長室。 四、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 五、後勤參謀次長室。 六、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 七、軍務辦公室。 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在本條例所定員額內,就前項單位核定酌減,或增 設其他必要單位。
第 4 條
參謀本部對依國防部命令編配之機關、作戰部隊,執行軍隊指揮事項。
第 5 條
參謀本部為遂行軍隊指揮,得設特業機構、執行機構與支援機構及部隊; 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 6 條
參謀本部置參謀總長一人,一級上將;副參謀總長執行官一人、副參謀總 長二人,均為二級上將。
第 7 條
參謀本部置次長五人至七人,主任二人,職務列中將或少將;主任、副主 任、助理次長 (執行官) 、助理次長八人至十六人,職務均列少將;處長 二十三人至四十五人,職務列少將或上校;副處長、組長、副組長、主任 、副主任四十九人至八十五人,職務均列上校;參謀主任九人,職務列上 校、中校;參謀四百三十人至六百九十二人,職務列中校、少校、尉官、 士官,其中一百二十一人至二百十一人,職務得列上校。
第 8 條
參謀本部辦事細則,由參謀本部擬訂,報請國防部核定發布。
第 9 條
參謀本部依業務需要,得聘請顧問十五人至三十人及進用國軍聘僱人員。
第 10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自公布日起六個月內由行政院定之。
✨ 想要更高效查法律?
看完《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了?免費版每日 3 次 AI 白話翻譯、無限收藏條文、修法 Email 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