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祖先遺留共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標準
- 分類:
- 行政>財政部>賦稅目
- 修正日期:
- 2000/04/25
第 1 條
本標準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重劃區祖先遺留之共有土地經整體開發建築者,於建築後第一次土地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之減免,除依其他法律規定外,另減徵百分之二十。
第 3 條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稱整體開發,係指以實施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者。 本條例所稱建築後第一次移轉,係指建築物取得使用執照後,其基地所有權第一次移轉。
第 4 條
本標準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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