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已廢止
特級上將授任條例
- 分類:
- 廢止法規>國防部
- 修正日期:
- 2000/11/01
第 1 條
中華民國陸、海、空軍最高軍事長官任為特級上將。
第 2 條
特級上將,由國民政府特任之。
第 3 條
特級上將之待遇、儀制另定之。
第 4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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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陸、海、空軍最高軍事長官任為特級上將。
特級上將,由國民政府特任之。
特級上將之待遇、儀制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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