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票券金融公司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
- 分類: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目
- 修正日期:
- 2001/11/20
第 1 條
本辦法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票券金融公司為業務需要,設立、遷移或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係指電腦中心、員工訓練中心、員工招待所、顧客服務中心、員工宿舍及其他管理單位等非供對外營業場所。
第 3 條
票券金融公司設立或遷移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設立或遷移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 二、董事會會議紀錄。 三、設立或遷移計畫書。 前項第三款所稱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設立或遷移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之名稱及組織架構。 二、設立或遷移之理由。 三、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之取得是否有與關係人交易情事之說明。 四、預定設立或遷移之地址。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 4 條
票券金融公司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裁撤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二)。 二、董事會之會議紀錄。 三、裁撤理由說明書。
第 5 條
票券金融公司經核准設立、遷移或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應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設立、遷移或裁撤,並於完成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票券金融公司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立、遷移或裁撤者,原核准廢止。
第 6 條
經核准設立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不得供營業使用。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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