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已廢止
國立台南藝術學院籌備處組織規程
- 分類:
- 廢止法規>教育部
- 修正日期:
- 1997/06/11
第 1 條
教育部依大學法第二條規定,籌設國立台南藝術學院,特設國立台南藝術 學院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第 2 條
本處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國立台南藝術學院教育計畫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國立台南藝術學院校地、師資、建築設備之規劃及籌辦事項。 三、關於國立台南藝術學院經費預算及編制員額之編擬事項。 四、關於國立台南藝術學院籌設之其他有關事項。
第 3 條
本處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一、行政組。 二、工務組。 三、教務組。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由教育部聘任或聘兼之。
第 5 條
本處置秘書、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技正、編審、助理研究員、技士 、組員、研究助理、管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 6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一人,由教育部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第 7 條
本處置會計員一人,由教育部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 兼辦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處得聘顧問若干人,必要時並得設各種專案小組。
第 9 條
本處人員之職稱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10 條
本處於國立台南藝術學院成立時裁撤之。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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