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已廢止Enforcement Rules of Degree Conferral Law
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
- 分類:
- 廢止法規>教育部
- 修正日期:
- 2019/03/20
第 1 條
本細則依學位授予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藝術類、應用科技類研究所,由各大學依其主要研 究領域自行認定。
第 3 條
(刪除)
第 4 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提出代替論文之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應撰寫提要 。
第 5 條
已於國內、外取得學位之論文,不得作為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 七條第二項之論文及第十條之專業論文。
第 5-1 條
學校依本法第七條之二規定撤銷學位,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 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 及相關機關(構)。
第 6 條
依本法第十條規定,報考研究所博士班者,其專業論文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
第 7 條
(刪除)
第 8 條
(刪除)
第 9 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報教育部備查之名譽博士學位授予名冊,應載明授予 對象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學歷、經歷、所授學位名稱及本 法第十四條所依據之條件及具體說明。
第 10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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