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已廢止
專科以上學校 國父思想獎學金辦法
- 分類:
- 廢止法規>教育部
- 修正日期:
- 1999/06/29
第 1 條
教育部為加強民族精神教育,及提高專科以上學校學生研究 國父思想興 趣起見,特設置專科以上學校 國父思想獎學金 (以下簡稱本獎學金) 。
第 2 條
本獎學金給予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修習 國父思想成績較優 ,而學業、操行及體育成績均在七十分以上之學生,但學業科目如有一科 不及格者,不得受獎。 前項學生如係身體殘障,或經校醫或公立醫院證明不宜作劇烈運動者,其 體育成績以六十分為準。
第 3 條
本獎學金每學期辦理一次,獎學金數額及各校院名額之分配,由教育部公 布之。
第 4 條
各院校擔任 國父思想課程教師在二人以上者,於每學期開始前,由教務 處召集,統一命題,各就其任教班級中選出 國父思想成績較優之學生一 至三人,參加考試,試卷經教務處加製彌封後,請國父思想教師二至五人 共同評閱計分,按每卷評閱之成績,依本辦法第二條之規定,決定初審合 格學生名次。如共同評閱成績相等時,以該生 國父思想學期成績為準; 若 國父思想成績仍相等時,則以學業總平均成績為準。
第 5 條
各校院應按核定名額,依照該學期初審合格學生順序,開列名單,連同該 學期成績單,一併送請教育部審核公布之。
第 6 條
經教育部核定之獲獎學生,由肄業學校造具印領清冊,分向部廳局報請撥 款轉發獎金 (國立及私立校院暨授予學位或比敘專科之軍警校院,均向教 育部具領;省立校院向教育廳具領,直轄市立校院向教育局具領) ,並由 部另發獎狀一紙。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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