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已廢止
報考大學及獨立學院研究所同等學力之標準及辦法
- 分類:
- 廢止法規>教育部
- 修正日期:
- 1995/08/30
第 1 條
教育部為鼓勵自學研究俾有志深造者有接受大學研究所教育之機會,依「 大學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以同等學力報考公私立大學及獨立學院研究所碩士班者,須具有左列資格 之一: 一、修滿大學或獨立學院各學系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 書,並經自學一年以上者。 二、大學或獨立學院各學系肄業學生,未修習最後一年課程,持有修業證 明書,並經自學或從事與所習學科相關職業二年以上者。 三、專科學校畢業,持有畢業證書。其為三年制者應經自學或從事與所習 學科相關職業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應經自學或從事與所習學 科相關職業三年以上,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結業經資格考驗及格者,比 照二年制專科辦理。 四、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者。 五、國立空中大學全修生修滿規定學分總數,經考核成績及格,持有畢業 證書者。
第 3 條
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學歷,可比照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辦理。 軍警院校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 4 條
前二條同等學力,均以報考與修習學科相關之研究所 (組) 為限,其規定 範圍由各校自訂。
第 5 條
以同等學力報考研究所者,學校得視實際需要,加考一或二科專業或專門 科目。
第 6 條
以同等學力考入各研究所後,所應補修之基礎學科與學分,得由各校院視 實際需要自訂,列為必修。但不列入研究所學分計算。
第 7 條
以同等學力報考研究所,志願役現役軍人應由軍方依規定核准報考。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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