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已廢止
大學暨獨立學院各院系招收大專學校畢業生入學辦法
- 分類:
- 廢止法規>教育部
- 修正日期:
- 1995/02/17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配合國家建設需要,培養專業人才,得專案核 定大學校院特定院系招生已服兵役或無常備兵役義務之大學校院或專科學 校畢業生入學就讀。
第 3 條
經依前條核定招生之院系,其報考資格、修業年限、應修學分數,規定如 左: 一、醫學院學士後醫學系、中醫學系:報考資格為大學校院畢業生;修業 年限四年,另加實習一年;應修學分數包括臨床實習四十八學分在內 ,不得少於一八○學分。 二、師範校院及教育院系學士後教育學系:報考資格為大學校院畢業生; 修業年限一年,另加實習一年;應修教育學分數不得少於二十學分。 三、工業技術學院二年制各學系:報考資格為專科學校相關科組畢業生; 修業年限二年;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七十二學分。 前項各院系必修科目表,由學校報請本部核定之。
第 4 條
經核定招生之各校院,應於招考前三個月,擬訂招生簡章報請本部核准。
第 5 條
招生考試應公開辦理,其方式採單獨招生、分區聯招或分類聯招。
第 6 條
各校院招收之學生以自費為原則,但本部得視需要核定設置公費生名額, 由公立校院編列預算辦理,或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補助私立校院 辦理;公費生之待遇及分發服務,由本部另定之。 公費生之報考年齡,得視實際需要限制之。
第 7 條
依本辦法招收之學生,其學籍依大學暨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辦理。
第 8 條
依本辦法招收之學生修業期滿,有實習年限者,並須實習完畢,經考核成 績及格,並經本部覆核無異者,由各校院發給畢業證書,分別授予學士學 位。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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