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The Organic Act for the Regional National Taxation Bureaus, Ministry of Finance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
- 分類:
- 行政>財政部>組織目
- 修正日期:
- 2012/02/03
第 1 條
財政部為辦理賦稅稽徵業務,特設各地區國稅局。
第 2 條
各地區國稅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稅稽徵業務之研究發展、規劃設計、執行及考核。 二、國稅稅政法令之宣導及納稅服務。 三、國稅之審核。 四、國稅之稽查。 五、國稅之複核。 六、國稅各項課稅資料之調查蒐集、電子作業、資訊處理及運用。 七、國稅之徵收、減免、劃解及退稅。 八、國稅欠稅之清理及債權憑證登記執行。 九、國稅之法制、行政救濟、違章案件及稅務爭議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國稅稽徵事項。
第 3 條
各地區國稅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4 條
各地區國稅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5 條
各地區國稅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第 6 條
各地區國稅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7 條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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