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科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獎勵辦法
- 分類:
- 行政>運動部>競技運動目
- 修正日期:
- 2018/07/20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所定各年齡層運動科學之研究、發展及運動科學人才之培育相關成果或著作,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獎勵: 一、申請期間截止末日前二年內所刊登或發表之成果或著作。 二、申請人自行設定專題且經一定研究方法及步驟而獲致成果或著作。 三、教師升等論文或碩(博)士學位論文。
第 3 條
符合前條規定者,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至三十日,檢附下列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代表人)所屬機關、學校或團體備函。 二、申請人資料表一份。 三、申請書一份。 四、切結書及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契約書一份。 五、符合前條之成果或著作一份。 其屬二人以上共同協力完成之成果或著作者,應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作為申請人提出申請,並附切結書一份。
第 4 條
本部得邀集運動科學研究及發展專家學者共同議定審查基準、程序及獎勵名額。本部受理前條申請案件,應於四個月內審結。
第 5 條
本辦法獎勵之等第、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特優:一名;獎勵金新臺幣十萬元、獎座一座。 二、優等:以三名為原則;每名獎勵金新臺幣八萬元、獎座一座。 三、甲等:以五名為原則;每名獎勵金新臺幣五萬元、獎座一座。 四、佳作:若干名;每名獎勵金新臺幣三萬元、獎座一座。 申請案件皆未達獎勵基準時,前項各款名額得予從缺。
第 6 條
依本辦法獲得獎勵者,由本部定期公開表揚。
第 7 條
依本辦法獲得獎勵之成果或著作,出版或再版時應加印「本著作獲教育部運動科學研究及發展專案獎勵」字樣,並贈送本部十冊。
第 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獎勵及追繳所獲獎勵金、獎座,並追究其民、刑事責任: 一、不符第二條規定。 二、違反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第 9 條
依本辦法所送之申請資料,無論是否獲得本部獎勵,均不退還。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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