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成績考查辦法
- 分類:
- 廢止法規>教育部
- 修正日期:
- 2003/03/13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第 2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成績單獨評量,男生以其所受軍事教育訓練, 女生以其所受護理與軍事教育訓練為準。
第 3 條
軍訓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以六十分為及格。
第 4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成績之考查分學期成績、學年成績、畢業成績 與集訓 (講習) 成績四種,其適用範圍區分如左: 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軍訓成績,以學年成績與畢業成績為準。 二、專科以上學校學生軍訓成績,女生以學期成績為準;男生以學期與集 訓 (講習) 成績為準。
第 5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成績之評量,所佔比例如左: 一、學期成績:以平時試驗成績及學期試驗成績合併核計。平時測驗成績 佔百分之六十,學期測驗成績佔百分之四十,並按左列規定處理: (一) 高級中等學校男生,軍事學、術科各佔百分之五十。 (二) 高級中等學校女生,護理與軍事學、術科各佔百分之五十 (軍事學 科與術科各佔百分之二十五) 。 (三) 專科以上學校男生,以軍事學科為準。 (四) 專科以上學校女生,護理與軍事學科各佔百分之五十。 (五) 平時試驗成績包括:隨堂測驗、心得報告、作業及期中試驗等項評 量之。 二、學年成績:高級中等學校學年成績,依各該學年兩學期之成績平均核 計之。 三、畢業成績:高級中等學校以各學年軍訓平均成績為準。專科以上學校 學生以各學期軍訓平均成績為準。 四、集訓 (講習) 成績:專科以上學校男生之暑、寒期集訓成績,以大專 學生集訓班之集訓成績為準;海外青年講習成績,以本部海外青年講 習會之結業成績為準。
第 6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經准免參加軍訓術科者,以軍訓學科成績評量之 。
第 7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不及格者,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一) 學年成績不及格,達五十分以上者得予補考一次。補考成績及格者 ,概以六十分計算,補考成績不及格或學年成績未達五十分者,應 予留級。留級以二次為限,逾二次或不願留級重讀時,由學校發給 修業或轉學證明書。 (二) 學年成績未達六十分者,但第一學期成績達五十分,第二學期成績 及格時,其學年成績准以六十分及格論。 二、專科以上學校學生軍訓課程不及格達五十分以上者得予補考一次,補 考成績及格者,概以六十分計算,補考成績不及格或學期成績未達五 十分者,應令重讀。 三、大專學生集訓或海外青年講習成績不及格者,得予補訓,以一次為限 ,補訓成績及格後,始得畢業。
第 8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因故未能參加軍訓課程學期試驗,事前經學校核 准有案者,准予補考一次,其成績依學校學則規定計算之。
第 9 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考入他校為新生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仍應隨同所屬 班級修讀軍訓課程。
第 10 條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考入其他專科以上學校為新生或轉入他校繼續銜接其 所讀年級者,其已修畢之各該學期軍訓課程,經查成績及格持有證明者, 得採計其已修畢之軍訓成績。
第 11 條
專科以上學校男生,除合於免受集訓或講習者外,其依年度集訓 (講習) 計畫規定,經驗退或退訓有案,無藉故不到集訓 (講習) 情形,屆畢業時 尚未接受集訓 (講習) ,但軍訓成績及格者,除另有原因外,免再補受集 訓或講習,即以軍訓課程學期平均成績為準。 接受集訓期間,遭受開除處分者,或參加海外青年講習期間,遭受勒令退 會處分者,除另有規定外,其集訓或講習成績,應以零分計算。
第 12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應參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免修軍訓處理辦法」 及依學校學則等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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