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Regulations for Income and Expenditure Management and Utilization of Operation Fund of the Science Park Bureau
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分類:
- 行政>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園區目
- 修正日期:
- 2022/10/18
第 1 條
為加速科學事業之發展,健全科學園區之設施及服務,特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設置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刪除)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為主管機關,並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為管理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入。 三、科學園區廠房、住宅、宿舍、土地租金及出售廠房之收入。 四、科學園區作業服務收入。 五、科學園區公共設施建設費收入。 六、科學園區實驗中學學雜費、推廣教育、建教合作、場地設備管理及受贈收入。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科學園區擴建及新建之投資支出。 二、科學園區作業服務支出。 三、科學園區與其周邊公共設施及維護區內安全、環境衛生之支出。 四、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徵購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之支出。 五、科學園區實驗中學教學、學生獎助金、推廣教育、建教合作與增置、擴充、改良資產及其他與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意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8 條
第 9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0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 11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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