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
- 分類:
- 行政>文化部>文化資產目
- 修正日期:
- 2017/07/27
第 1 條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災害,指造成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重大損害之風災、水災、震災、火災或其他災害。
第 3 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因重大災害而有緊急修復之必要時,主管機關應邀集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應變處理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訂定應變處理原則。 二、指導轄內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相關應變處理措施。 三、其他相關事項。
第 4 條
主管機關於重大災害發生後,應調查轄內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受災情形,並得視需要執行緊急搶救、加固等應變處理措施,避免災情擴大。 前項情形為避免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之重要構件遭毀損或滅失,得依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申請,採取應變處理措施。
第 5 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擬定搶修或修復計畫,得辦理轄內受災情形之勘查,並調查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搶修或修復意願。
第 6 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提出重大災害修復計畫時,應考量建造物價值及其周圍環境整體風貌之維護。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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