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獎助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實施辦法
- 分類:
- 行政>教育部>終身教育目
- 修正日期:
- 2016/06/23
第 1 條
本辦法依藝術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從事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其類別如下: 一、表演藝術教育。 二、視覺藝術教育。 三、音像藝術教育。 四、藝術行政教育。 五、其他有關之藝術與美感教育。
第 3 條
本辦法獎助對象包括機構、團體及個人三類: 一、機構: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及其他有關文教機構。 二、團體:依法令立案之團體或向法院登記之法人。 三、個人:實際從事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之個人。
第 4 條
從事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並具有成效者,得給予獎勵: 一、培養藝術與美感專業人才。 二、推展藝術與美感教育活動。 三、捐資辦理藝術與美感教育達一定基準。 四、從事重要民族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 五、從事各項藝術與美感研究及創作。 六、在偏遠地區從事藝術與美感教育活動,對當地藝術與美感教育有重大貢獻。 七、從事與藝術與美感教育有關之調查、研究、保存,或弘揚藝術與美感教育。
第 5 條
符合前條規定者,得依下列規定予以推薦或申請獎勵;其推薦或申請,應列舉具體事實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一、全國性之機構及團體,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推薦。 二、非全國性之機構及團體,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向本部推薦。 三、公私立大專院校及本部所屬機關(構),逕向本部申請。 四、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小學,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向本部推薦。 五、個人,得由其服務機關(構)、團體向本部推薦,或經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二人以上連署,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向本部推薦。
第 6 條
為審議前條之獎勵與第八條之補助,本部應聘請學者、專家、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審議會開會審議之;必要時,得實地查證。 前項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7 條
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審議通過者,由本部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狀或獎牌獎勵之。
第 8 條
依前條獎勵之機構、團體及個人,辦理示範展演、研討、講座、推廣及研習等藝術與美感教育活動,得擬訂實施計畫及經費概算表,於每年一月或七月向本部申請補助。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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