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已廢止
中華民國八十年度所得稅稅率條例
- 分類:
- 廢止法規>財政部
- 修正日期:
- 1991/12/31
第 1 條
本條例依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規定之各種金額,均以新臺幣計算。
第 3 條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之免稅額,每人全年五萬元。
第 4 條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左: 一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三十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六。 二 超過三十萬元至八十萬元者,課徵一萬八千元,加超過三十萬元以 上部分之百分之十三。 三 超過八十萬元至一百六十萬元者,課徵八萬三千元,加超過八十萬 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二十一。 四 超過一百六十萬元至三百萬元者,課徵二十五萬一千元,加超過一 百六十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三十。 五 超過三百萬元者,課徵六十七萬一千元,加超過三百萬元以上部分 之百分之四十。
第 5 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左: 一 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在額在五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 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十萬元以下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 徵百分之十五。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五 萬元以上部分之半數。 三 超過十萬元以上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五。
第 6 條
本條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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