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已廢止
監所受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
- 分類:
- 廢止法規>法務部
- 修正日期:
- 2020/08/31
第 1 條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羈押法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作業受刑人及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給獎勵金: 一、作業效率超過作業課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二、對承攬裝配或具有技術性之加工作業,其驗收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六以上者。 三、對作業有革新創見,或對成品式樣有創新發明,或對機器設備修護有卓越貢獻者。 四、輔助作業導師擔任作業技術指揮,確有績效者。 前項獎勵金額,應於作業賸餘法定提撥範圍內分配之。
第 3 條
作業受刑人及被告獎勵金之發給,應由各作業單位管理人員及作業導師,從實審核分配,並載明符合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具體應獎勵事實,據以造冊提請監(所)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並於適當地點公布周知。
第 4 條
作業受刑人及被告獎勵金,應與當月份之勞作金合併發給,並存入其個別保管專戶。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想要更高效查法律?
看完《監所受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了?免費版每日 3 次 AI 白話翻譯、無限收藏條文、修法 Email 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