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已廢止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 分類:
- 廢止法規>經濟部
- 修正日期:
- 1996/10/30
第 1 條
為辦理國家標準制定有關事項,依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組織條例第五條規定 設立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本會置委員四十人至六十人,由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以下簡稱本局) 局長 聘請各有關機關、團體、學校或其他專門人員充任之,任期二年,任滿得 續聘。 前項委員以機關、團體代表之資格聘任者,得依其職務變動改聘之,改聘 後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 3 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局之本會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第 4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國家標準草案之審定。 二、國家標準訂定計畫之建議。 三、標準化推行之建議。 四、標準政策之建議。 五、標準法規訂定或修訂之建議。 六、其他有關事項之建議。
第 5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之。主任委員為本會召集人,並於 會議時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或於會議中離席時,由主任 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出席委員推選一人代理之。以機關、團體代表之資 格聘任之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本會時,得由同一機關、團體人員代理之。 前條第一款事項,本會得分組審議,並由主任委員各別指定委員一人,召 集相關之本會委員及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主席或委員集會審定之。
第 6 條
本會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第 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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