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已廢止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暨各分處清潔隊設置辦法
- 分類:
- 廢止法規>經濟部
- 修正日期:
- 2000/09/13
第 1 條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以下簡稱管理處) 及各分處為維護轄區內之清 潔及環境之美化,特依據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八款 及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分別 設置清潔隊。
第 2 條
清潔隊置隊長一人,承管理處處長 (分處長) 之命,並受管理處 (分處) 公共設施維護單位主管之指揮監督,綜理隊務,得置副隊長一人襄助之; 並得設幹事一人,承辦一般行政業務。
第 3 條
清潔隊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垃圾之清除、集運及處理事項。 二、關於道路之清潔及溝渠之疏濬事項。 三、關於綠地、花、木之栽植修整事項。 四、其他有關區內清潔及環境美化事項。
第 4 條
清潔隊得視作業需要分設清潔工作班、垃圾清運班、綠化維護班,每班置 領班一人,隊員六至十七人,並配置適當之機具與車輛。
第 5 條
清潔隊得按所在區土地面積與環境狀況,每一公頃編配隊員一人為原則, 由管理處或分處分別僱用之。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想要更高效查法律?
看完《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暨各分處清潔隊設置辦法》了?免費版每日 3 次 AI 白話翻譯、無限收藏條文、修法 Email 警示